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甲方双方合伙开办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由乙方对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经营过程中,甲与乙方的姐妹签订协议,约定将甲方股份中的25%转让给乙方的姐妹,但实际转帐是通过乙方转给了甲方。几个月后,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甲方剩余的25%股份转让给乙方,随后甲方将持有公司的所有手续印章等交付给了乙方,至此甲方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完毕。但此时纠纷发生了,原因是乙方并没将25%对应的股权款支付给甲方。甲方遂向法院起诉。
2、律师点评:该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受让方未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本案因受让主体和受让股份易被混淆,甲方两次转让股权的比例相同、股权款相同,受让方因为是姐妹关系,第一次的股权款转账也是通过乙方转给了甲方,故乙方抗辩其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方便讲经营过程中的事)
3、建议或意见:股东之所以愿意合伙一起开办公司,是基于对彼此间的相互信任,但仅凭信任公司是走不长远的。想要公司发展壮大需要有书面的文件、规章制度、合作机制等等,且公司经营过程需要有合作的法律顾问,减少经营风险、用工风险等。
霍文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