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1471号之一
原告:朱XX,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孔XX,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江苏XX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申请撤回对被告孔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