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6059号之一
原告:李XX,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XX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朱勇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斌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被告拖延两年未向原告支付借款,经过沟通调解,在陈律师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归还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