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X,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第三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以与被上诉人陈XX达成和解、双方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王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XX
审判员 吕XX
审判员 裴葭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