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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律师在苏州市太仓市法院代理修理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艳丽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786号

原告:田X,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樊XX,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田X与被告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田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旖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万XX

书 记 员 陈寒艳

律师点评:本案陈律师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敦促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成功拿回了应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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