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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梅世方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7日 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刘XX,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X,广东XX律师。
原告黄XX诉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药费、交通费、挂号费。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11月11日的医疗费34元、药费130.50元,三次就医挂号费35元、交通费24元。2、被告赔偿原告身体伤害与精神损害:被告伤害本人眼睛内外的健康,损伤本人的眼睑与眉部皮肤,令其破裂留痕。被告应赔偿原告皮肤修复费5000元,精神损害金5000元,以上合计赔偿:10223.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9年5月14日,因工作问题,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刘XX一言不合,就动手打原告并将以告的手机打飞落地(见监控视频),在原告没有还手的情况下,刘XX仍然拉扯原告的衣服并拽行(见监控视频),被打当天,原告报了警。
2、在本人被打、被拉扯,身体健康受到侵犯时,原告没有任何还手的情况下,被告刘XX仍然穷追不舍。为免受到更大的侵害,本人关门躲进办公室,被尾随而来的被告,故意用脚踹门(见监控视频),门打到本人的左眼睑,眼睑立即肿起,眼睑上有1厘米左右的破裂,(见照片与医学影像)及右手被撞破损。被告故意伤害本人身体,破坏本人左眼睑与右手部皮肤的健康与完整,近一年了,本人的眼睑与眉中留有一厘米的浅表凹痕(俗称破相被告故意伤害本人身体,本人要求其赔偿。2019年5月15日,因左眼睑瘀肿,本人去医院就诊,医生诊定为左眼软组织挫伤,俗称眼挫伤。(见病历复印件)3、2019年5月23日,左眼睑受伤10日后,引起角膜充血水肿(见病历复印件),左眼充血水肿后,左眼流汁、疼痛影响视力,经检查后,受伤的左眼比右眼反应延迟与振幅降低。(见检查报告)眼睑等伤与角膜水肿充血期间,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影响与不便,因眼晴问题给原告的心理带来极人的负担、精神压力。5、2019年11月11日,本人因受过伤的左眼有黑影(右眼没有黑影),再次去中山医眼科就诊(见病历复印件)一旦证实,左眼黑影与被告有关,原告保留追偿的权利。6、被告伤害本人身体与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后,只赔付了医药费461.88元后,再没其它赔偿。(见微信截图)为了解决眼角膜充血问题,原告通过其它渠道买益生菌用于治疗感染,眼角膜的充血才慢慢退去。原告的眼皮挫伤与眼角膜充血,前后治疗了35天。7、被告刘XX承认令原告受伤,只是迫子压力,表面认错,并没有兑现她所承诺的。(见微信截图)总之,被告刘XX作为-位老师,故意伤害被告身体、侵犯她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带来严重损害。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理。
被告刘XX答辩称,双方在公安机关已达成和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报警后,双方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棠下派出所。经该所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如下:“无资金赔偿,从此刻签字起,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公安机关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允诺本案无资金赔偿,并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如今反悔毫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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