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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株洲*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爱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7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X,女,1974年2月27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昊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北汽大道388号株洲汽车博览园汽车交易中XX。
法定代表人:颜桂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唐XX与被告株洲昊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经双方协商,被告株洲昊XX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唐XX5000元,原告唐XX不再就双方之间的本案纠纷主张任何权利。原告唐XX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昊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请求撤回对被告株洲昊XX公司的诉讼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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