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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旷*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爱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6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严X,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旷XX,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X,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严X诉被告旷XX、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严X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共计3310元,由原告严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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