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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周XX等与芦淞区吉吉XX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爱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周XX,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芦淞区吉吉XX,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XX27铺位。
经营者:瞿X。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XX。
法定代表人邓X。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XX。
法定代表人邓X。
委托代理人:文XX,男,系公司员工,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签收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周XX诉被告芦淞区吉吉XX、株洲XX公司、株洲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周XX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4元,由原告吴XX、周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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