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案外人):刘XX,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姚XX,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湘0202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姚XX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大街××区××楼及××楼部分面积公寓租金的冻结。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异议人刘XX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XX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刘XX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