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芦淞区XX,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门面。
经营者:张XX,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吴XX,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张XX)诉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张XX)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张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张XX)撤回对被告吴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张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