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株洲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