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张X,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权限。
被告:郭XX,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