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XX,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醴陵市XX公司、第三人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16,减半收取7758元,由原告刘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