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90年1月17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XX,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黄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3800元(以借款本金
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出借1万元。被告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按月息2%计算,另还约定被告未偿还款项导致诉讼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确认收到1万元。现借款到期,原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原、被告系自愿达成了借款合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故双方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构成违约,由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被告借期内及逾期还款每月需向原告支付利息2%,现原告的利息主张未超出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标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被告违约需承担甲方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现原告因借款人违约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就律师费用数额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且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履行了代理义务,原告产生了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本案争议标的额、难易程度、可能耗费的成本以及本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胡X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胡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