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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XX/,男,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商丘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予撤销。1.二审法院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据认定为不记名票据,可以进行流转错误。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认定双方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审认为案涉收据系不记名票据,应当按照票据的流转规则处理,因此判决XX公司返还/杜XX/购房款373437元及利息错误。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在开具该收据时已经预料到收据可能发生流转的情形,一旦收据上的付款人确定,收据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认定该收据是XX公司开具的无记名票据,系法律适用错误。2.二审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据是权利凭证,持有收据的一方有权持收据向开具方主张权利错误。3.二审法院对收据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是否系XX公司印章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不当。4.二审认定/杜XX/已向XX公司支付对价373437元错误。实际上/杜XX/以每平方米2700元的单价支付了373437元的购房款,相当于5折左右购买案涉商品房,明显不符合常理。/孟XX/收到购房款后未给/杜XX/出具收据也不符合常理。因此,该373437元不可能是房屋的合理对价,也不能仅凭/杜XX/向案外人支付373437元的付款凭证就认定该款项系案涉商品房购房款。且XX公司与李XX、孟XX、孙XX均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杜XX/与/孟XX/、孙XX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XX公司无关。二审将/杜XX/支付给案外人孙XX的373437元认定为系向XX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杜XX/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严重矛盾,违背了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杜XX/一审时在起诉状中称:2014年11月13日,其购买XX公司港汇花园小区13号楼东单元3A层东户房屋,每平方米单价4800元,面积138.31平方米,其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663888元,XX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二审时,其在上诉状中又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欠案外人李XX款,将涉案房屋抵偿给李XX,并开具了收据。李XX欠/孟XX/款,意图将涉案房屋抵给/孟XX/。/孟XX/找到/杜XX/,协商将涉案房屋以每平方米2700元的价格,138.31平方米,共计373437元转卖给/杜XX/,/杜XX/将购房款转到/孟XX/外甥孙XX名下等。/杜XX/对取得收据的原因和过程还有其他说法。违背了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审判决在/杜XX/逻辑混乱的陈述中选择性地加以认定,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综上,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杜XX/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杜XX/支付了案涉房屋价款,合法持有加盖XX公司印章的房款收据,收据显示房屋楼层、房号、面积、单价、总价,XX公司也对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日常生活交易习惯,XX公司将空白票据交付给熟人销售的行为属于无限授权行为,授权人应当对无限授权行为承担责任。XX公司将空白收据交给案外人陈XX,陈XX又交给李XX,又因李XX与/孟XX/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孟XX/又将房屋介绍给/杜XX/。二审法院又前往河南省第一监狱调取/孟XX/的陈述也可以证实购房的事实。/杜XX/经李XX、/孟XX/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合法持有XX公司开具的空白收据,XX公司应当对收据承担责任。二、二审法院将XX公司出具的票据认定为无记名票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符。收据是往来款收付凭证,收款人在收到预付款后才予以出具,因此,持有收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推定为债权人。XX公司在收据上明确写明了房屋的位置、面积、成交金额、日期等基本信息,购房人一栏仅仅是空白,明显系无记名票据,且在庭审时XX公司自认,开具此类票据是为了让熟人销售涉案房屋或者以此来融资,说明涉案收据是XX公司认可的、主动出具给他人、承载一定价值的权利凭证。三、与本案一致情况的有李XX、杜X,二人作为证人均出庭作证,且李XX持有加盖有XX公司印章的文件及现场录音(二审已提交),能够证实XX公司对于将房屋交给李XX对外销售行为予以认可。四、XX公司在2018年1月份明知李XX、/杜XX/、杜X三人仅持有收据的情况下,登报公告上述三人所持有的票据因丢失作废,明显系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杜XX/票据形成于2014年,而XX公司在2018年1月份才登报声称丢失上述票据,且仅仅丢失第二联客户联,第一联、第三联保存完好,并在庭审中予以出具,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显而易见。五、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XX公司与/杜XX/经协商对金额予以确定,/杜XX/主动放弃了部分利息,XX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综上所述,请求驳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没有收到/杜XX/的房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查,2014年11月21日,/杜XX/通过向案外人孙XX支付373437元后合法取得涉案房产的收款收据。该收据系XX公司开出并加盖有“港汇花园内部房屋认购专用章”,XX公司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已经登报该收据已丢失。因涉案收据上明确写明了房屋的位置、面积、成交金额、日期等基本信息,虽然收据开具时因不确定房屋最终买受人,付款人信息栏为空白,但其余信息完整详细明确,应予采信。/杜XX/持有的收据形成于2014年,而XX公司在2018年1月份才登报声称丢失上述收据,且仅仅丢失第二联客户联,第一联、第三联保存完好,并在庭审中予以出具,明显不符合常理。XX公司在本案二审庭审中陈述,开具此类收据目的是为了让熟人销售涉案房屋或以此来融资。但XX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知其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该行为属于无限授权行为,XX公司应当对此无限授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二审中,/杜XX/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和优势证明力,可以证明/杜XX/经李XX、/孟XX/购买了案涉房屋,支付了部分对价,并合法持有了XX公司开具的空白收款收据,故其向XX公司主张权利具有一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XX公司无法交付案涉房屋,二审基于/杜XX/实际支付对价373437元,故判决XX公司退还/杜XX/购房款373437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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