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8)豫14民初165号申请人:A,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A,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申请人:A,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A诉被申请人B、C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A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申请人A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A、B10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自己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A所有的豫N×××××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A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B所有的豫N×××××小型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C、D10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曹燚森代理审判员 B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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