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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施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425刑初9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XX,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9日被院决定逮捕。辩护人庞X,河南XX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XX及其辩护人庞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施XX因修理互联网宽带和张X3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施XX和其妻子李X1在路上碰到张X3,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张X3父亲张X2赶到现场,施XX也和张X2发生了厮打,双方当事人均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X3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施XX、李X1、张X2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施XX及其妻子李X1赔偿被害人张X3、张X21.8万元,施XX取得谅解。辩护人庞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施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适用缓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李X1、李X2、孙某、张X1、徐X的证言、被害人张X3、张X2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X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施XX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施X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庞X的关于被告人施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施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XX审 判 员  程XX人民陪审员  田XX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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