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XX民事裁定书(2016)豫1402民初4767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743855,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公司员工,被告商丘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商丘市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A负担,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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