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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4民终2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A,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被上诉人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A于2016年3月1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史懂懂、XXXX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4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XX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被上诉人A的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20日,史懂懂无证驾驶豫N×××××号轿车,行驶至夏芒路北XX时,将沿路行走的A撞伤,本事故经夏邑县XX认定,史懂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负事故的责任,A于2015年10月20日入住夏邑县XX医院,2015年10月30日出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3417.62元,其伤情经商丘XX鉴定,已构成10级伤残,另查明,史懂懂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XXXX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史懂懂与A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夏邑县XX对事故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正确,该院确认A的损失:医疗费341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30元/天=300元;营养费:10天×15元/天=150元;误工费150天×(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69元/天=10350元;护理费:10天×(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83.5元/天=835元;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20年×10%=21706元;A因事故致残,精神上受到伤害,结合A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300元;施救费3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43058.62元,A的诉讼请求为41448元,对于超出诉讼请求部分的损失,该院不予支持,A的损失应由XX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XXXX公司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偿A4144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并在履行期限内将上述款项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535元,由A负担,上诉人XXXX公司上诉称:1、XXXX公司申请对A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重新鉴定错误,2、本案应当将史懂懂列为本案被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A辩称:夏秀花的伤残鉴定是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A的伤情作出鉴定,XXXX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的伤残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A的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审判决未予准许上诉人XXXX公司重新鉴定理由能否成立?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XXXX公司,被上诉人A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A的伤残鉴定是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A的伤情作出鉴定,XXXX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的伤残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审法院准许A撤回对史懂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许XX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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