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虞城县XX民事裁定书(2016)豫1425民初4052号原告A,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A、B(实习律师),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XX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河南XX,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苗XX人民陪审员 A人民陪审员 B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母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