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原告倪某系上海市某公有住房(下称“涉案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及长期在册户籍人员,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被告高某系原告女儿的前夫,其户籍虽于2006年迁入涉案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安置。2020年,涉案房屋对外出租,被告擅自收取并占有租金,经另案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金。在该案二审期间,被告为达到个人居住目的,恶意与租客串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24年8月强行搬入涉案房屋居住,拒不搬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其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搬离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倪某。被告高某虽户籍在册,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共同居住人,且其曾享受过他处动迁安置,在离婚后亦已取得相应财产补偿,与涉案房屋缺乏实质性居住连接点,故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权益。被告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后自行入住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物权的妨害。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被告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二、被告应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于物权保护提起的排除妨害纠纷。代理原告方的核心工作在于准确界定涉案公房的权利归属与居住利益分配。法院的裁判要旨清晰地体现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户籍在册并不等同于享有公房居住权,居住权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当事人是否他处有房、是否曾享受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是否形成长期稳定居住事实等因素。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牢固确立了原告作为原始受配人及长期实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第二,通过此前租金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成功驳斥了被告所谓“以租金抵偿其他利益”的抗辩,并固定了被告无权处分房屋权益的事实;第三,有效证明了被告强行入住行为的恶意性与非法性。最终,法院不仅判令被告搬离,还酌情支持了占有使用费的诉请,有力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企图通过户籍空挂、强行占房等方式侵害他人物权的不当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此案提示,对于公有住房的权益维护,权利人应注重证据留存,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刘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