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8日 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市某处房屋为售后公房,为Y某90年代单位分配所得,Y某离婚后于C某再婚,在2000年后购买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名字,两人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且再婚时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21年Y某突发疾病身亡,未留下遗嘱。此后,Y某的两个女儿和C某的儿子对于Y某的房产份额发生争议,Y某女儿认为房屋来源与C某无关,虽然登记两人名字,但Y某份额应占多数。C某的儿子认为Y某去世后,其女儿将Y某名下的存款、金饰、丧葬费全部占为己有,损害了C某的继承权利,在多次无法协商之后,C某起诉至法院。
作为C某的代理律师,通过法院调查令查询了Y过世后银行支取流水、丧葬费数额等,因Y某和C某再婚已经20多年,房屋虽然系Y某单位分得,但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公房产权,并登记两人名字,主张一半归C某所有,另一半由C某和Y某的女儿共同继承,C某作为年老体弱着并且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要求判令房屋中属于Y某份额归其所有,并向Y某的女儿支付折价款。在代理人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对折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并且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