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被继承人周某(女)于2023年12月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80万元被确认为遗产。周某与丈夫孙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孙甲(原告)、次子孙乙(被告)及女儿孙丙。孙丙于2019年去世,其女朱某(原告)代位继承。孙某于2005年去世,周某此后未再婚。原、被告三人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告孙甲、朱某主张三人均等继承该180万元。被告孙乙抗辩称,其长期与母亲周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分得50%份额。第三人孙某(孙乙之子)承认款项由其领取并保管,愿按判决支付。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继承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孙甲、孙乙、朱某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证据(包括长护险记录、陪护记录等)认定,孙乙长期与周某共同居住,在生活起居、就医陪护、精神慰藉等方面承担了主要扶养责任。故对孙乙多分遗产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遗产180万元由孙甲继承56万元,朱某继承56万元,孙乙继承68万元。第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案件受理费亦按比例分担。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多分遗产。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展开论证,通过组织证人出庭、提交长护险、医疗陪护、日常照料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孙乙在母亲晚年生活中实际履行了主要扶养责任。
法院判决采纳了我方观点,在均等分配基础上酌情提高了孙乙的继承份额,体现了法律对履行扶养义务行为的肯定与鼓励。本案也提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长期共同生活”,可在遗产分割中主张适当多分,以实现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于类似家庭,建议注意保留日常照料、费用支出、陪同就医等证据,以备发生继承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