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2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王xx与xx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房屋,总房价款为xxxxxxx元。
合同约定xx公司应在2022年2月前协助王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xx公司未能履行。
案涉房屋在出售前已抵押给北京xx公司,抵押权尚未注销,导致王xx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
一审法院判决:
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房屋上的抵押,北京xx公司在债权清偿前提下配合。
xx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以房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1的标准,从2022年2月起计算至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止,最高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
上诉请求:
王xx不服一审判决,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支付房屋价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最高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0%。
二审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
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三项,xx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以房价款为基数,按LPR计算,从2022年2月起至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止,最高不超过xxxxxx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