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1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时处理双方名下的房屋,对房屋尚有贷款没有还完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直接去名字,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
男方女方婚后购买一套住房,目前尚余60多万元贷款未还,在开庭时双方认可房屋总价为200万元,经法院调解,男方要求房屋归其所有,贷款由其继续偿还,给女方折价款中一次性扣除儿子的高中、大学费用。男方要求在调解书中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折价款分3年付清。
在本案中,鉴于调解书已经明确了房屋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代理人,考虑到这样的调解方案对于女方存有风险,男方可以在提前清偿贷款的情况下将房屋处理,故要求付款周期不以约定太长,故要求在调解后一个月内支付三分之一的折价款,剩余折价款在下一年付清,另外亦要约定违约责任,以增加对方违约成本。此外因儿子刚满18岁,对于抚养费、教育费等不能再写入调解书,故只能在笔录中予以明确抚养费在折价款中已经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