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如果宅基地证记载的使用人以及立基人去世后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归该户剩余成员国有,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按照财产属性进行分割份额的。因老的权利人去世后发生继承,或者因为迁入户籍需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份额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
本市某处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权利人记载问庄某1,立基审核表记载人员为庄某1和妻子、女儿、女婿及孙子,后庄某1和妻子均去世,为了迁入户籍需要,孙子需要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因宅基地房屋不能通过公证等办理继承,故家庭协商一致,通过诉讼的形式,庄某1和妻子的全部继承人以及房屋立基人至法院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房屋份额(其中楼下一间归女儿所有,其余归孙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