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1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的婆婆为宝山区一处宅基地证使用人,并且在该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和建房人审核表中,因当事人的丈夫已经去世,当事人和其子女作为丈夫的继承人要求继承其婆婆的遗产(该处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
上述房屋拆迁实际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安置房在今年才确定(取得大产证),可以符合分割的条件,当事人的婆婆在动迁前已经去世,当事人对于宅基地动迁政策有所误解,认为宅基地使用人就像房屋产权人一样,即使去世也可以享有宅基动迁的全部补偿。而根据宅基地房屋动迁的政策,相关部分中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当一户人口出现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去世的人员是无法享有宅基地土地方面的补偿,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立基人员均为宅基地房屋产权人,因当事人的婆婆是立基人之一,对于房屋是享有相关利益,此外对于动迁中的奖励费、搬迁费、过渡费等归被安置人员所有,其婆婆在动迁前已经去世亦不享有上述费用,因此实际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仅对于房屋的评估价折算成对应的比例后在动迁利益中予以分割。最终,当事人认可了代理人的说明,后本着以和为贵的想法和被告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