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审中当事人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有两人,另一人因其他被告同意分的征收利益,也判决获得征收利益。判决后,被告方上诉,并且更换了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关于此前被认定同住人中一人,在公房购买产权时作为同住成年人签名的材料,以此证明其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
当庭提交证据是经常出现的情况,视情况可以要求答辩期或者当庭简略答辩之后以书面意见为准,该份证据确实对当事人不利,好在本案在着手准备二审时,早已调取了一审的全部卷宗,发现在一审中,被告代理人已经通过调查令去查询了该公房的产权登记信息,但没有进一步调查购买公房产权时的资料,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此证据并非符合二审新证据规则,一审中上诉人已经聘请律师并且调取了相关资料,没有调查出此份资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二审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维持原判,没有推翻一审对于同住人的认定。
对于是否符合同住人,在一审中应充分举证是否居住、是否有过福利分房或者动迁安置,如由于自身原因没有举证,即使二审调取了相关资料,也并非必然能据此翻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