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90年代去国外打工,因当时的的户籍政策规定出国必须注销户口,故原告注销了户口,在2001年回国即在案涉房屋恢复户籍,回国后因案涉房屋面积小,故自购商品房解决居住问题。
案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其他家庭成员认为其2001年户籍恢复后从未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主张自80年代户籍迁入后一直居住到出国打工,并且因居住困难购置商品房居住亦不属于他处住房,故要求作为同住人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并且为其调取了其他家庭成员之一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已最早户籍迁入时间考察居住情况的观点,认定了原告为同住人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