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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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注销户籍回国后又在原地址恢复户籍的情况以户籍之前迁入的时间考量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

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90年代去国外打工,因当时的的户籍政策规定出国必须注销户口,故原告注销了户口,在2001年回国即在案涉房屋恢复户籍,回国后因案涉房屋面积小,故自购商品房解决居住问题。

案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其他家庭成员认为其2001年户籍恢复后从未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主张自80年代户籍迁入后一直居住到出国打工,并且因居住困难购置商品房居住亦不属于他处住房,故要求作为同住人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并且为其调取了其他家庭成员之一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已最早户籍迁入时间考察居住情况的观点,认定了原告为同住人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补偿。

刘颖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房管部门、物业公司任职,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包括房屋征收纠纷、公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