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8日 16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是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楼下在未征得楼上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了雨棚,雨棚高度远超过其屋檐高度,在原告阳台下方1/3左右初,原告家晾衣架距离该雨棚仅有90厘米左右,无法晾晒较长的衣物,原告曾向物业、居委、城管部门投诉,但得到的结论是因为并未封闭搭建,因此并不属于违章,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原告因此委托代理人进行起诉,经查明,楼下系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搭建雨棚的为承租人之子,户籍在该处并实际居住,并由居委出具了相关调解记录,证明了搭建雨棚的即为被告,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雨棚,一审审判人员亲自上门查看测量,证实其雨棚的高度影响了原告正常晾晒衣物,故判决被告拆除雨棚,后被告提出上诉,中院判决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例中,楼下邻居搭建的雨棚实际妨碍了楼上的生活,在城管部门不认为是违章的前提下,物业、居委亦协调未果,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证明了其安装雨棚实际妨碍了原告正常的晾晒权益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