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1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涉房屋为市区一处公房,承租人已去世,户内有承租人配偶金某,儿子吴1,吴2,女儿吴3、儿子吴4,以及吴1配偶、吴2女儿、吴3儿子,共计八人户口。因家庭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金某、吴1及其配偶起诉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原告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确定吴3享受过福利分房、吴4享受过动迁货币安置,吴2的女儿自高中就已出国长期居住在外国。
案涉房屋由金某居住到动迁,被告吴3一方举证金某曾与其丈夫获配他处住房,虽然金某没有实际去他处居住,但是把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吴1的儿子吴5,被告认为金某虽然获配房屋但实际获得福利分房的是吴1一家,因此金某仍可以在案涉房屋中享受利益,该观点其他被告均认可。原告不认可吴1及配偶享受了福利分房,吴1和配偶户口从未迁出案涉房屋,亦没有变更为他处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他处房屋是金某和已故承租人对吴5的赠与行为。
法院判决认可吴1及配偶、吴2为同住人,金某因获得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但因其他被告认可其可以享有利益,因此判决金某也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奖励,最终金某、吴1及配偶共获得了案涉房屋总额2/3的征收补偿利益。
金某虽然没有实际居住过增配的房屋,但从调配单上确有其名字,至于其将房屋给他人居住是自行处分行为,不影响其获得福利分房的事实,其获得利益是基于其他被告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