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14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曾就某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进行过诉讼,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居住满一年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一审上诉期内,原被告协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原告不再进行二次诉讼并且配合解除保全,被告同意支付40万元补偿给原告,故原告放弃了上诉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然而被告在领取了剩余征收补偿款后,拉黑原告联系方式,不同意按约定支付40万元,故代理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被告户籍已经迁除了被征收房屋,如果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被告所在地,但考虑到原被告的合同还是基于征收补偿利益,因此还是到原一审法院进行了起诉,该法院也受理了,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有胁迫行为,因害怕拿不到剩余征收补偿款,房价上涨买不了房因此迫于无奈签订了协议,原告主张签订协议系被告自愿,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协议的全部义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
本案虽然案由是合同纠纷,实际是对房屋征收利益达成的家庭协议,虽然是在判决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达成了与原判决不同的新分配方案,也是依法可以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