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3日 19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为共有纠纷,原告为崔1、张1及子女,被告为崔2、崔3等,案涉房屋为私房,产权人已故,崔1、崔2等为产权人子女,张1为崔1的丈夫,在私房中经营店铺为营业执照持有人,因家庭内部无法就征收利益分配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求居住部分按法定继承,非居部分的奖励、补贴及增值部分,并对案涉房屋的翻建、扩建情况进行了证明,诉请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1因病去世,其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对其父母、子女情况进行了补正,其在征收中享有的利益作为遗产一并处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