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7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户籍所在的定海路***弄***号于2021年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宋1为承租人一家(房屋原承租人为被告宋1的祖母、原告的外祖母,在其去世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更为宋1)。
原告起诉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60万元,作为被告代理人,经调查取证,查证原告已享受了单位福利分房(有调配单作为证据),代理被告方主张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被告所有。
在审理中,考虑到房屋来源为老人,并非原被告两方,而原告也因签字同意而使被告宋1取得了承租人的权利,法院认为如果将征收利益全部归属被告有违公平原则,经与原告协商,被告也出于亲情考虑,同意原告获得19万元征收补偿款,调解结案。
在征收利益分割的共有纠纷中,虽然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主要看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如果有福利分房、动迁安置的情况一般来说是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但如果考虑房屋来源、承租权取得情况,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考虑,即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也不是必然不能获得征收利益,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