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0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为本市一处公房承租人和非居经营人,其一家都居住在被征收的房屋中,而该房屋中有原告母亲赵某的户口,因赵某要求分得征收利益,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
系争房屋本身来源确与赵某和丈夫有关,原承租人为赵某丈夫,但两人自1993年已经增配了他处房屋,并将户口迁移走,并且赵某作为同住人签名同意情况下其丈夫购买了增配房屋的产权,之后赵某户口于2000年又迁入系争房屋但从未居住。在庭审中,赵某主张并非增配房屋,而是通过购买取得,但没有相关书证,另提供在变更承租人时,原告书写的承诺保障母亲在房屋中永久居住权。作为代理人,为原告调取了赵某增配房屋的调配资料及购买公房产权的资料,证明其他处有房,并向物业核实变更承租人时写承诺是必须程序,物业不核实其是否符合同住人。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了被告他处有房的主张,并且认为即使原告写了承诺也不是对征收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