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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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问题

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671人看过 举报

2022-03-22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的母亲为某一房屋的承租人,现居住在敬老院,神志不清,靠鼻饲管维持生命,在征收开始后,委托人作为签约代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老人另有一女儿,双方对老人监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委托人至法院起诉,经司法鉴定,宣告老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之后申请指定监护人,委托人提供了陪母亲看病的所有发票,并且其负责保管母亲的证件和银行卡,但法院出于慎重起见,还是指定了委托人与其妹妹共同作为监护人。

在房屋征收时,承租人或者产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直系亲属可以先作为委托人进行签约,但征收部门放款时还是需要凭法院宣告承租人或产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以及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书,有多个监护人的情况下需要全部监护人到场才能发放支票。

刘颖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房管部门、物业公司任职,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包括房屋征收纠纷、公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85 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