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17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外籍人士,原为中国公民,在年幼时户籍所在的公有住房被动迁,因动迁事宜全部由其伯伯操作,其并不知晓曾享受动迁利益,直到2019年其父亲回国才知道动迁情况。通过诉讼,调出了2008年全部动迁资料,动迁协议和结算单均有原告名字,但在被告提供的房产交易中心的动迁协议中删除了原告名字并加盖了拆迁人的印章。
在庭审中被告阐述当时因原告已为外国人,无法享受动迁利益,因此拆迁人做了修改,并且曾要求其退还原告的份额只是其一直拖着没有退还。作为原告代理人,查阅所有材料,全部动迁利益(包括安置房屋面积、奖励费、过渡费等)都把原告份额计算在内,而房屋交易中心的材料为办理产证的居民自行提交,其证据效力低于存档在拆迁人处的材料,其既占有了原告的利益又否认原告享受动迁利益是互相矛盾的。我们申请拆迁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陈述被告当时表示原告在国外不方便办理产证,因此在动迁协议中删除了原告名字,但在拆迁人处存档的协议仍有原告的名字。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动迁协议、结算单等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比例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