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底,史某A、史某B委托起诉两人之兄史某,史某在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与浙江省某市某区的拆迁办公室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将三人的父亲史某某(已去世)的祖宅动迁补偿款据为己有。因被拆迁房屋所在外地,代理人首先至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受理之后史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该案被移送到上海法院某区法院受理,理由为被继承人死亡地在上海、全部继承人也均在上海,继承的标的是动迁款而不是房屋。然因当地拆迁流程与上海不同,该房屋没有办过相关权证,仅有一份分家书,对房屋情况的调查全凭村委会的记录,而村委会的“土政策”是通知被继承人的儿子来签协议就可以,认为女儿是没有份额的,因此在动迁协议上被拆迁人仅仅为史某一人名字,并没有出现三人之父史某某名字,被告史某主张该房屋是父亲赠与给其一人的,归其一人所有。上海法院因不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光从协议无法确认该款项为遗产,代理人为此三次到当地调查情况,村委会最后同意出具证明该房屋为三人之父史某某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拆迁办公室的联系人给法院,解释当地的拆迁工作流程,历时一年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动迁款。
在外地的老宅被拆迁并不是个案,因为当地拆迁流程与上海不同,不需要全部继承人去签名,导致一些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宅拆迁款就被当地亲戚或者其中一位继承人占有,此类问题只能通过诉讼才能清楚查明情况、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