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系争房屋为市区某公房,承租人为胡某(上诉人侄子,原为上诉人母亲在房屋征收前已做更改),户内有上诉人胡某A及3位兄弟姐妹家庭户口。胡某A在一审时为被告,未聘请律师,虽然陈述了其离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未提供证据),其陈述也得到其他被告的认可,但因胡某不认可胡某A的居住情况,认为其为空挂户口,最终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非同住人。
作为胡某A的代理人,在二审时提交了胡某A在90年代的离婚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当时原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意上诉人离婚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居住,一审未查明胡某A离婚情况,且未向胡某A释明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二审认同作为新证据提交,根据判决书胡某A在系争房屋有居住权益,最终改判认定胡某A为同住人之一。
庭审节奏是比较快的,分割征收利益的共有纠纷案件一般开庭一到两次,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又比较多,所以每个人能够说话的机会并不多,作为当事人即使是作为被告,也不能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曾居住过就笃定自己应诉,还是要进行相关的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