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1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浦区一处房屋承租人已去世,该房屋户籍人员有原承租人女儿A、外孙女一家(B、C|、D)、外孙子(E、F、G)一家,以及承租人的孙子H和重孙I。其中外孙女本人是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并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A和外孙子E享受过其他房屋的拆迁安置(一次房屋安置、一次货币安置)。作为外孙女一家的代理人,我方主张A、E属于有他处住房的情况·,F、G、H、I为空挂户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法院调查令查明了A和E享受过动迁安置的证据(调配单、动迁协议),也通过户籍和其社保记录查询H系长期在崇明区生活,不可能居住在黄浦区的公房内,而对于F、G从未居住系争房屋在庭审中E也自认,最终法院支持了外孙女一家的诉请,认定F、G、H、I未实际居住、A和E有他处住房,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判决由外孙女一家获得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
该案件中,H一直主张其曾经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一年以上,然查明其工作地点一直在崇明区,并且在该区也有居住地(商品房),证明了其不可能也不需要居住到系争房屋中。
对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关键在于调查取证,证明其不实际居住或者他处有房(动迁安置),从而达到否定同住人身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