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7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在房屋被拆迁取得安置房后,拆迁人以该户选房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将其已经办理入住手续、正在装修的房屋安置给第三人,一审由当地律师代理起诉,主要重点放在是上诉人选房在先还是第三人选房在先,一审法院以第三人选房在先为由,认定为被告为合法的行政纠错行为。
在研究案情后,二审时主要重点在于上诉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拆迁人是否将相关选房规定和流程公示并告知上诉人,代理人认为上诉人选安置房并完成入户手续都是在上诉人的指导下办理的,并没有违规的行为,二审支持了我的观点,认为一审没有审查行政机关对于选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上诉人是否违反其规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有行政机关举证职权依据、法规依据,从具体行政行为每一个环节的的合法、合理性来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