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2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作为拆迁房屋的托底安置人员之一(安置人员共五人),其中一家安置人的家庭中在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将拆迁协议修改,划去了当事人的名字,并提交涂改的协议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的房产证。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两套动迁房的份额,一审时当事人调取了动迁协议(没有涂改的)以及相关人员安置认定表、结算单、过渡费发放单等,相关费用均将当事人作为安置人员进行发放,然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所调取的动迁协议和对方提供的涂改后动迁协议具有相同效力,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为安置对象。
我们代理当事人上诉,同时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但相关法院都没有受理,在二审时我们也坚持人员安置确认是动迁协议上托底的前提,当事人作为托底人员之一,且相关奖励、过渡费都按人头发放,可以证明当事人应当享有拆迁利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争议焦点归纳错误,并不是当事人是不是安置人之一,而是哪份协议为真实有效的,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