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3日 15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X系本市一处公房承租人,户内有5人户口,周X,潘X1(周X女儿)、王X(潘X女儿),刘X(周X儿媳),潘X2(刘X女儿),周X曾享受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潘X1曾享受福利分房,动迁前该房屋为刘X和潘X2居住。
一审时刘X和潘X2未委托律师,自行起诉,要求获得全部征收利益,理由:周X享受过动迁安置,潘X1享受过福利分房,王X为空挂户口。周X、王X委托潘X1应诉,主张周X作为承租人应享受动迁安置,王X在幼儿园期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一审法院认定王X为同住人,判决刘X、潘X2分得征收利益的50%。
作为刘X、潘X2的二审代理人,调取了周X动迁安置的资料,主张王X只是幼年居住,只是帮助性质,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周X只能在“三块砖”范围内分配,其余搬迁与奖励应归实际居住人即刘X和潘X2,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为王X非同住人,周X在“三块砖”和非实物安置均衡补贴中参与分配,最终改判刘X和潘谋2获得征收利益的70%。
曾幼年居住在公房,长大后从未居住过该公房,且他处有房居住,也无法证明有家庭矛盾不能居住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