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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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去世后户内人员均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的情况

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3日 1545人看过 举报

2021-04-03

律师观点分析

桂X系本市一公房承租人(已去世),户内人员4人桂X1(桂X弟弟)、桂X2(桂X1之女)、曹X(桂X配偶)、桂X3(桂X之子),签约代表为曹X。桂X1、桂X2诉曹X、桂X3,要求分得全部征收利益的50%。

作为曹X、桂X3的代理人,通过开调查令方式调取了,系争房屋的住房调配单证明系争房屋是桂X单位分配给桂X、曹X、桂X3一家的房屋,房屋来源和曹X、桂X3有关,另查桂X1、桂X3曾享受过公房动迁安置。此外,桂X1曾写过承诺书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侵害桂X一家的权益。我方主张,两原告不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告方举证,曹X、桂X3也享受过动迁安置。在法庭调解中,我方主张,桂X1有明确的放弃居住权承诺,不能参与分配,桂X2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如果要分配也只能在“三块砖”范围内分配,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桂X1、桂X2分得“三块砖”中的约30%。曹X、桂X3分得全部征收利益的80%,桂X1、桂X2分得全部征收利益的20%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在承租人去世,户内人员都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或者动迁安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所有户内人员均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我们通过承诺书以及房屋来源及居住情况,为当事人争取了利益最大化。

刘颖律师,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前曾在房屋征收基地、房管部门、物业公司任职,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包括房屋征收纠纷、公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310120********85 拆迁安置、婚姻家庭、行政诉讼、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