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证面积记载面积20平方米,实际建筑3层,根据征收基地政策,认定一层为非居住部位,其余40平方米为居住部位。土地证记载使用人已去世,继承人为王1,王2,王3,王4,王5。该房屋用途为居非兼用,王1为营业执照持有人,2000年申请营业执照,2009年左右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开店,,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的是王1一家和王5。
王2、王3起诉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的2/5,作为王1的代理人,为其举证了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多年交税的材料等,用来说明王1作为营业执照持有人一直是经营该店的,因为营业执照而增加的征收补偿应属营业执照持有人所有。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大部分观点,酌定王2、王3、王4、王5获得金额一样,王1比四人多获得115万元。
居非兼用的私房,被安置人员为产权人,在产权份额范围内与居住部分补偿相关的利益归产权人所有,因办理营业执照而增加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实际经营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