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颖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上海市某某区私房被列入征收范围,房屋性质为私房,户籍在册人口12人,产权人为四人(按份共有)(以下简称产权人1至4),系争房屋为产权人1一家实际居住,产权人2至4委托产权人1为签约代表,评估报告出来后,产权人1至4各自代表其家庭,签订了家庭分配协议,约定产权人2、3各得45万,产权人4得50万,余款归产权人1所有(余款300余万),此后产权人1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产权人4反悔,要求分得总补偿款的1/4,主张签订家庭分配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下因此协议无效。
我方作为产权人1的代理人,举证了征收政策、该户签约情况的公示内容,政策宣传情况,以及在签订家庭协议时征收基地经办人和律师均在场的情况,说明产权人2至4不可能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家庭分配协议,产权人2至4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签订协议可能造成的利益丧失。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产权人1不构成欺诈胁迫,产权人4事后反悔,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确认按家庭协议进行分配。
在房屋征收有多个共有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委托其中一人进行签约并将补偿款支票做在其名下,如何分配补偿款往往要达成家庭协议,因此在拟定家庭分配协议或者签署家庭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一旦协议出现歧义、不明确的问题或者签订协议后发觉不公平的问题,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