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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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框玻璃封窗因经不起强台风拍打掉落造成路面车子损伤最终判定无责

发布者:胡晓莉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20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门窗装修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某门窗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37,181 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7 月 25 日(星期日)特大台风烟花登陆侵袭上海。当日上午 9 时许,原告家朝南阳台无框玻璃封窗因经不起强台风拍打,被刮出窗外,掉落在小区路面上,造成 6 辆路面停车(沪 A53W11,沪 BPG728,鄂 A6B050,沪 LB6060,沪 AF56767,沪 A1E690)不同程度受损。幸好当时又是风又是雨外面无行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 110 警察和物业公司均立即上门调查取证,判断为无框玻璃上面长 50 毫米、粗 11 毫米的连接吊钩连根折断导致窗玻璃掉落(当时窗是全关闭状态,房内无人),由于该连接吊钩被告采购劣质材料(再生铝)制作折断引起落窗。另外被告还违反高层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用普通 8 毫米钢化玻璃,造成玻璃碎渣像炸弹一样四处飞溅至使多辆汽车损坏。原告认为,该连接吊钩是无框玻璃窗与墙体窗框唯一的连接体,国家强制标准详细规定了该连接吊钩的要求,应采用高强度不锈钢材料制作连接吊钩,由于被告采购劣质材料再生铝制作的连接吊钩安装在原告的窗上,造成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设部 JCJ214《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第 3.4.1 条、 第 5.1.2 条、第 5.2.4 条、第 5.5.1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某门窗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不认可原告家中掉落的窗玻璃系被告的产品。原告确实在 2009 年 6 月从被告处订购过窗户,但是距其 2021 年 7 月发生事故时已经长达 12 年之久,不排除原告在这 12 年期间更换过其他商家的产品,原告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掉落的窗户玻璃就是被告的产品。而且发生事故距今快两年,原告从未联系过被告到现场查看核实。未经现场确认,被告无法认可掉落的窗户玻璃就系被告 12 年前提供的产品,不能单凭订购单就认定掉落窗户玻璃与被告提供的玻璃是同一个物品这个事实。

二、退一步讲,即便掉落的窗户玻璃就是被告提供的产品,也不认可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连接吊钩质量缺陷造成落窗。首先,原告并无任何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事故原因予以认定系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自行书写的《阳台封窗掉落经过》只是其个人带有主观偏见性的描述,手写的“为吊钩折断落窗”为事后添加。至于物业公司盖章和派出所盖章,也仅能证明窗户玻璃掉落这一事实,并无其他现场检查报告、监控视频、专业机构的认定等证据来证明玻璃掉落的原因。而且物业公司和派出所也并非专业的鉴定机构,不能由他们得出窗户玻璃掉落系“吊钩折断落窗”这一结论。需要原告出具报警回执以及承办警官到法庭亲自作证,由被告亲自质证“吊钩折断落窗”这一结论通过何种方式得出。三、即便吊钩折断属实,被告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保修卡已经明确写明,产品的保修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后,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保养维护的责任。即便吊钩在2021年折断,也系原告作为业主没有对自己房屋内的物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定期查看、保养维护的义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四、本案中原告所谓的“吊钩”应当称为“滑轮”,属于五金配件并不属于紧固件,并无必须采用不锈钢制作的规定。

原告根据 GB/T8478-2008《铝合金门窗》5.1.7 规定认为,窗户的轮滑属于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系对于国家标准的错误引用。因为根据该标准“附录 A 常用材料与附件标准”中“A.5五金配件”项下列明的“JG/T129 建筑门窗五金件滑轮”可以看出,滑轮系隶属于“五金配件”并非紧固件。而对于轮滑并没有必须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规定。而且,原告也无任何鉴定报告证明折断的“吊钩”的材质到底是不锈钢还是再生铝亦或是其他材料。因此原告所谓的因为轮滑未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违反国家标准的说法既无事实结论,又无法律、法规依据。五、原告所称无框窗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问题。被告认为钢化安全玻璃是一种玻璃类别的统称,钢化玻璃是安全玻璃的一种。被告所提供的钢化玻璃,并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规定。六、被告合理怀疑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自然原因,而系人为原因导致。本案中原告的窗户玻璃只能朝内也就是房屋内打开,不能朝阳台外打开。打开的状态下即便掉落,也只能是掉落在室内而不是户外。如果是关闭的状态更不可能发生掉落的情形,因为每扇玻璃都有上下各两个共四个吊钩,即便其中一扇玻璃一个吊钩折断也仍然是卡在轨道里的,而且也有其他吊钩挂着并且和其他玻璃也是紧密挨在一起,并不能因此导致窗户玻璃掉落在户外。除非有人在台风当天开关窗户过程中,因为推移碰撞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一直声称发生事故当天家中无人,而在法庭发问阶段,又承认当时他就在家中。其前后矛盾的陈述,足见其试图掩盖真相的意图。七、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也已经超过了十年的最长保护期。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也就是说,哪怕原告能够证明其家中的窗玻璃系被告的产品,并且经过鉴定也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但是距离 2009 年 7 月交付产品已经过去 12 年,其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也已经丧失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其家中掉落的窗玻璃仍然系 12 年前被告提供的产品,并且必须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了其损失。而原告根本无法证明以上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被告提供的产品也早已过了约定的保修期,甚至超过了赔偿请求权最长的10 年保护期。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赔偿调解协议书、阳台封窗掉落经过;2.事发照片 1 组;3. 折断的连接吊钩照片 1 组;4.赔偿受损车辆费用的电子回单 3 张、微信聊天记录;5.门窗订购合同书、门窗订购单、浦发银行客户凭条、保修卡、收据;6.沪 A53W11 小客车维修结算单、结算发票;7.光盘 1 张;8.微信电子支付凭证 5 张;9.沪 BPG728 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10.照片一组。

被告上海某门窗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1.光盘 1 张(内含视频 2 段);2.照片 2 张。

根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李某于 2009 年 6 月 7 日向被告上海某门窗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订购了无框窗,双方签订了合同一份。后被告上海某门窗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4 日在本市长寿路 28 弄 21 号 1501 室的南向阳台上为原告李某安装了上述无框窗。该无框窗的保修期限为 1 年。事发前原告未对无框窗进行过维修或保养。2021 年 7 月 25 日适逢特大台风烟花登陆侵袭上海。当日上午 9 时许原告本市长寿路 28 弄 21 号 1501 室的南向阳台无框窗因台风坠落至底楼,造成多辆停放在小区路面的机动车受损。事发后原告向受损机动车车主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本院对当事人下列存在争议的问题,现分析如下:

关于坠落无框窗是否系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产品问题。根据原

告提供的合同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坠落的无框窗系被告的产品。被告抗辩坠落的无框窗不是其产品的意见,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坠落无框窗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法律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认为无框窗坠落系无框窗的吊钩材质存在缺陷即未使用不锈钢材质所致;吊钩属于紧固件,而紧固件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应当使用不锈钢材质;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玻璃。

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吊钩是滑轮,属于五金配件,不属于紧固件;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成立于 2009 年,当时就铝合金门窗的紧固件等均无国家强制标准,被告的无框窗不存在质量缺陷。本院认为,无框窗的吊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为紧固件,故原告主张吊钩未使用不锈钢材质属质量缺陷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亦难以证明被告提供的安全玻璃存在质量缺陷。故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无框窗存在质量缺陷。

关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否已经丧失的问题。法律规定,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庭审中,原、被告就无框窗安装于 2009 年 7 月 4 日、本案所涉的无框窗坠落发生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保修期为 1 年等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主张无框窗安装已经超过十二年,原告已经丧失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坠落的无框窗存在质量缺陷缺乏证据佐

证,且该无框窗交付原告已超过十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无框窗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故对于原告基于坠落的无框窗存在质量缺陷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晓莉律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13482776250。有多年的大型外资企业工作经验,英语流利,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