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晓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4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某公司法人,2018年2月至4月被告系原告公司的员工。2018年4月10日,被告声称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3万元。当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都是被告写的。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是向原告个人借款,被告写下借条承诺自2018年4月起分三期归还原告,从每月工资中扣除,但其后不久被告就离职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未从被告工资中扣除。原告微信、电话向被告催讨未果。2018年6月4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方式,被告承诺自2018年7月起分三期归还原告,如逾期不还(7月不还)则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额度计算利息。但这次被告又违背承诺未予归还并且拖延至今。两张借条是同一笔钱。至今被告仍欠借款3万元。故诉讼来院。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显示,收款人姜某,付款人姚某,币种人民币,金额30,000,交易时间2018-04-10,用途跨行快汇。
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俊美公司姚某人民币叁万元整,还款方式为每月工资中扣除壹万元,分三期扣完。
2018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俊美姚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承诺从2018年7月起开始偿还,每月还款额度壹万元整,如未能按期偿还,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额度计息,原借条2018年4月10日借条作废,不重复计算。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未归还借款,至今仍欠借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工行转账汇款回单、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3万元借款从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姜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