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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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纠纷

发布者:胡晓莉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10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晓莉律师代理原告李某,和挂靠公司争取对应权益。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车牌为沪DAXXXX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签署《挂靠合同》,双方约定将系争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期限自2015年6月起至车辆报废为止;原告转让车辆时,被告应无条件出具手续配合原告。嗣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配合办理系争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车辆购销合同》,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6日从案外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系争车辆;

证据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支付了购车款人民币210,026元;

证据3、收据,证明案外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221,142元;

证据4、《挂靠合同》,证明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将系争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

证据5、结算单,证明系争车辆由原告占有使用;

证据6、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证明系争车辆目前挂靠在被告名下;

证据7、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曹建推脱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

被告上海阜建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客观真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原告(乙方)、案外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签署《车辆购销合同》,约定如下:车辆型号为解放自卸4.50米,数量壹辆,颜色蓝色,配置标配;车辆总价216,500元,车子优惠6,000元;保险按实际发票另外算,车价不含保险。 2014年7月1日,案外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支付的221,142元,收款事宜为交全车款。 2015年6月2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署《挂靠合同》,约定如下:乙方自有车以甲方公司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为沪DAXXXX;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挂靠期限自2015年6月起至车辆报废为止,挂靠费为每年1,500元;甲方保证乙方的挂靠车辆来去自由,并及时无条件出具手续方便乙方;乙方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挂靠在甲方;在挂靠期间乙方车辆如需转让、变更车主(不限定时间)应提前通知甲方,按时到甲方处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出具相应过户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变相收费。

另查明,系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内容如下:号牌号码为沪DAXXXX,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被告,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3161P10K1E4,车辆识别代号为LFNGFRJD8E1E24140,发动机号码为XXXXXXXX,注册日期2014年7月3日,发证日期2015年6月23日,强制报废期至2029年7月3日。

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车辆购销合同》、收据、系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挂靠合同》等证据显示,系争车辆由原告购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挂靠合同》约定系争车辆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请求确认车牌号为沪DA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车牌号为沪DA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上海阜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胡晓莉律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13482776250。有多年的大型外资企业工作经验,英语流利,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